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0-01-25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为规范公证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本准则。

 

  一、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第一条 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

 

  第二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

 

  第三条 公证员应当忠实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

 

  第四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保密的法定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

 

  二、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第六条 公证员应当珍爱公证事业,努力做到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七条 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办理公证事务。

 

  第八条 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就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做出明确解释,避免形式上的简单告知。

 

  第九条 公证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平等、热情地对待当事人、代理人和参加人,并要充分注意到其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的差别,避免言行不慎使对方产生歧义。

 

  第十条 公证员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事务,及时受理、审查、出证,不得因个人原因和其他主观因素拖延推诿。

 

  第十一条 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其它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证员应当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

 

  现场宣读公证词时,应当语言规范、吐字清晰,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语言表达方式。

 

  第十三条 如果发现其他公证员有违法行为或已生效的公证文书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三、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第十五条 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

 

  第十六条 公证员应当具有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的理念和维护平等、弘扬正义的良知,自觉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 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保证自己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能够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

 

  第十八条 公证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应当勤勉进取,努力钻研,不断提高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page]

 

  第十九条 公证员应当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有研究和探索前沿性学科、掌握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第二十条 公证员不得通过非正常程序或不恰当场合,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或处理结果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证员不得在公众场合或新闻媒体上,发表泄私愤、不负责任的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的楷模。

 

  四、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经商和从事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家属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和其它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公证员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公证员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在任何场合损害其它同事的威信和名誉。

 

  第二十七条 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二)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三)其它不正当手段的竞争。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监督公证员遵守本准则。

 

  第二十九条 公证员助理和公证机构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切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