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福建秋季公务员申论范文(10)

2010-06-07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一、注意事项

  1.本次考试包括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两部分。总时间为150分钟,建议阅读材料时间为40分钟,作答时间为110分钟,总分100分。

  2.第一题和第四题要求所有考生必须作答。第二题仅限报考行政执法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第三题仅限包括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

  二、给定资料

  1.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社会就业更加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健全。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实现保值增值。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节选自《十七大报告》)

  2.近日,因持刀在北京站广场抢劫,69岁老汉付达信被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宣判后,自称抢劫是“为了反映生活困难问题”及“入狱养老”,付老汉恳求法官重判自己,“法官,您再好好审审吧,判得太轻了。”

  年届七旬的付达信是湖南祁东县农民。据付老汉介绍,他有四个兄弟姊妹,生活一直很困难。由于贫穷,他没娶上媳妇,年轻时能靠务农勉强养活自己,现在岁数大了,身体也有病,干不动农活,所以把村里分的地交了回去。作为没有生活来源的五保户,村里每年给他600元生活补助,但他觉得“根本不够吃饭”。

  2008年11月24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定,付老汉的抢劫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因此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并判处其2年有期徒刑、处6000元罚金。

  记者昨天获悉,住在看守所里的付老汉,已经胖了1O斤。面对记者采访,他称,知道“这样做不对”,但“实在是老了,干不动了”。他还称,打算老老实实接受改造,但不申请减刑,希望能因此被“招工”留在监狱里,就不用为今后的生活发愁了。

  3.某网友:只有老百姓在住房、养老、医疗、教育四个方面无后顾之忧了,才更能刺激消费,不然大家就只有捂紧钱袋不敢花钱。保障制度的不健全,让人有了钱也不敢花,万一有事那是保命钱啊。所以认为应当从加强保障体系人手,加大公共服务投资力度,让积累下来的财富能够切实变成老百姓生活幸福程度、安全感的提高。只有安全感提高了,才能刺激消费,拉动经济。我觉得最能刺激消费的是让人民有一种完善的福利保障制度。其他的都是短期行为。中国之所以储蓄率世界第一,就是因为我们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心。没有完善的福利保障,我想即使是零利率人们也会继续拥钱而居的。

  4.刘国恩(北大教授):呼唤“全民医保”。

  对于医疗保险制度立法,一个明确的法律基础是非常重要的。我极力建议把“全民医疗保险”这个名词写进去。有些人认为会吊国民的胃口,使财政支付能力出现潜在的危机。我认为如果国家未来发展有这么一个目标,为什么不能告诉百姓。如果给百姓一个明确的预期,能够启动老百姓的消费,促进经济的发展。因为他不必把三五千块钱存在坛坛罐罐里面,用于他本来很担心的、未来不确定的疾病问题。不管是从发展目标讲也好,还是从启动国民消费也好,“全民医保”写入法律的效果,正面要多于负面。现在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这三个制度的安排,事实上往前走一步就到位了。

  其次,是关于国家财政对医疗保险的投入问题。国家财政投入国民健康,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发展手段。从经济、政治和发展、效率等角度分析,国家财政都应该加大力度。如果我们要确定各种机构和个人缴费的义务,或者责任,就更有必要强调国家公共投入医疗保险的比例。后者比前两者更有必要。

  最后,社会保险要赋予国民一个选择的机会。如果推出不同的计划,给老百姓一个选择的空间,可以在不同缴费水平上实现相应的利益,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不同人群在不同层面的需要。

  5.2008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及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从当日起至2009年2月15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6.网民热议社保法草案。2008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同日,中国人大网全文刊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草案)》。由此,这部涉及民生大计的重要法律草案,首次进入网民的视野。

  截至2009年1月12日16时,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管理系统已经收到意见47511件。此外,在各大门户网站,网民跟帖2万多条,相关博客文章200多篇。各界群众对这部法律充满了期待。据悉,这次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数量之多,创历次公开征求意见量之最。

  以下为部分网民的发言。

  网民“自由想象”:我认为探讨将消费和保障结合起来是一个很有意思也很有建设性的议题。对这些,我虽然一直在关注但还不能清晰地表达它!不过,如果在政策和技术上能支持这种结合的话,一张崭新的保障网将是助推经济的“核动力”!

  网民“我要社保”:社会保险法是一项关系到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的法案,社保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社保“自由行”是其中一项重要指针。美国在应对经济大萧条时期,曾以社会保障法案建立了全国性的社保体系,不仅让穷人度过了经济危机,更使人们建立起对未来的稳定预期。相比较之下,中国经济当前面临的压力有所不同,但在解决内需不足的方面,社会保险同样有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社会保险立法标志着中国经济改革与社会改革的重大转身。

  网民“上海金山”:社会保险法是我们在外务工人员的养老救星,我们希望能尽快得以实施,如何便于操作,是我们关心的一点。社保转移须具有可操作性,手续一定要简化,并能保护打工者的利益。

  网民“mzhhq”:破解社保异地转续难题,已参保的,省级统筹;尚未参保的,全国统筹。

  网民“蚂蚁之声”:路遇抢劫者,大喝:“人动钱不动”;今见社保局,温言“人动钱不动”。社保转移千呼万唤快出来。

  网民“难能不贵”:决不能用《社会保障法》把养老待遇“双轨制”合法化。细读《社会保险法(草案)》获知:公务员仍被划在该法之外。这就是说,公务员将继续由“财政包干”、并由此有了法律保障。养老待遇“双轨制”的弊病、矛盾已经如此严重的今天,立法者竞以“时机不成熟”为由,欲使本就既不合理,也缺乏合法依据的“双轨制”合法化,实在是太匪夷所思了。如果使养老待遇“双轨制”得以合法化的《社会保险法》被批准公布,无疑是对广大企业职工(包括退休人员)的极大漠视!对此我们坚决反对!

  网民“新华一叶知秋”:公务员不参保缴费却享受畸高的养老待遇,于情于理于法都难以讲通。

  网民“jklasdf”:开征社会保险税是确保社会公平、公正的唯一途径,从而取消养老“双轨制”。同时,开放商业保险供个人购买,嫌社会保险待遇低的人就购买商业保险做补充。

  网民“朱文平”:社会保障要执行广覆盖、低标准、高统筹的原则;在科学核算的基础上降低缴费比率;公务员与事业单位职工纳入统一的社保体系;实行外地户口职工缴费地退休原则;放弃平均工资,而采用中位数工资作为保险缴费基数;用合适的方式将农村居民与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保体系,不能再造成城乡二元化差别。

  网民“律师”:社会保险事关每个公民的福祉,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障法》是社会各界多年的愿望。纵观整个草案,可谓亮点纷呈,特别是社会保险可跟随本人转移接续,对于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而言,无疑是个福音。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特别对草案提出三点意见,以期法律更加完善。首先,应着力解决企业不愿为职工参保问题。劳动执法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给企业强大的压力,如此才有可能解决企业不为职工参保问题。其次,解决好企业虚假参保问题。对于如何防止企业虚假参保,草案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应当建立社保基金向社会公开社保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一方面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社会监督,防患于未然。

  网民“公民”:希望尽量减少授权性规定,通过民主集中、磨合提升、修改完善,尽可能地缩小分歧、增进共识,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建议将“新农村合作医疗”规范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对不尽社保义务的企业,处罚力度应当再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公布要实行强制性。

  7.破解高费率困局。

  在社会保险缴费上,最棘手的有两点,一个是缴费费率,一个是缴费基数。

  在缴费费率上,目前我国企业应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还不包括住房公积金)高达企业工资总额的30%到40%,若加上员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合计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约占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半左右。当这一成本难以通过企业效益的快速增长及时消化时,要么导致守法企业市场竞争活力削弱,要么使企业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导致社会保险实际缴费严重不足。

  缴费基数与费率也紧密相关。由于企业对高费率不堪重负,各地在征缴社会保险过程中,往往采取各种灵活变通的手法,允许或“默许”企业以基本工资甚至是最低工资,而不是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这些近似“折扣让利”的办法,一度起到了缓解企业缴费压力和解决征收实际困难的作用,但其以忽视劳动者社保权益为代价,缺乏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这种“打折”征缴只能将企业当时的缴费压力,转化为以后不断发生劳动争议的风险,从长远来看,更不利于企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社会保险费之所以陷入当前的困局,与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构成和社会保险费率确定方式上存在的问题密切相关。我国虽然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政府三方投入的模式,但是与前两者以直接缴费的方式进行投入不同,政府的投入实际是对社会保险基金赤字进行弥补的财政担保,并没有一个稳定的投入比例和额度。因此,社会保险基金赤字越小,政府实际的财政投入就越小。这就会刺激政府通过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费投入,采取高额缴费的办法来缩减社保赤字、减轻财政投入。

  最终出现的戏剧性结果是:当高额缴费导致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堪负担而逃避缴费义务时,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从表面上看就与政府“无关”,而纯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争端,这无形中增加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不信任感。

  8.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有相当多的国有企业在迈入市场经济过程中,步履维艰。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国有企业负担沉重、冗员过多是一个重要原因。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的治本之策。

  国有企业办社会、冗员问题严重,有着深刻而复杂的制度原因。为广大职工的生老病死和基本生活提供保障,是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也是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决定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政企不分,国有企业成了政府机构的附属物,因而许多本应由政府和专业保险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障,变成了由企业提供的福利待遇,使社会保障企业化,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企业办社会的局面。同时,国有企业作为政府的延伸,必然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这也要求国有企业通过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障来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稳定社会。不仅如此,社会保障的企业化或企业办社会,还使国有企业的福利待遇大大高于非国有企业,从而不断地吸引着劳动者进入国有企业,而原有的国有企业职工又不愿意离开国有企业,这就使得国有企业的职工规模越来越大,冗员问题日益严重。由此可见,企业办社会与国有企业冗员问题严重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张“网”从制度上实现了对城乡居民的全覆盖。但在目前,全国还有几百万名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没有医疗保险”。近日,中央财政首次决定从2007年财政增收中拿出80亿元帮助地方“关破”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这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迈出了关键一步。10.新华网北京6月12日电(记者杜宇),记者12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2007年共查出6万人冒领社保待遇1.8亿元,已全部追回。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从2005年至2007年,连续三年组织了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专项稽核行动。截至2007年底,全国累计实地稽核企业123万户,涉及参保职工11020万人,查出少报漏报人数861万人,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54亿元,已补缴51亿元。2007年共清理收回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242亿元,核查五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数4760万人。

  这位负责人说,2007年初,原劳动保障部下发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截至2007年底,全国有24个省区市出台了内部控制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11.“套取基金是为了用之于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现在已经实施6年。但在2008年,湖北省云梦县却曝出了套取新农合基金的事件。据2008年11月25日的《新京报》报道,该县多个乡镇以虚假人数套取新农合基金。镇政府官员称为完成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人数的指标,他们不得不多报人数。

  云梦县卫生局则对虚报人数套取国家配套资金的说法持绝对否认态度,但承认有“多报”现象,而“钱还是用在老百姓身上”。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知情人士分析,按照各村每年多报人数来算,全县近两年每年多报人数接近10万,从国家套取的配套资金每年多达数百万元。而云梦县沙河乡卫生院、隔蒲镇卫生院则通过伪造病历的方式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挪作他用或者弥补亏空。而这两家医院均业务收入不高。

  孝感市卫生局副局长胡明刚则说,经费紧张使这两家医院盯上新农合基金。云梦作为试点县,多次发生这种套取基金的事件,主要是监管不力所致。

  1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作跟其他险种一样,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基金风险控制关系到参保人、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的切身经济利益和保险制度的运行成败。

  国家自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在基金风险控制方面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基金风险控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道德风险难以杜绝。一是很多非城镇职工一旦患病才会想起参保,而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则有较多门槛,并且参保前三年待遇享受标准相对较低,因此他们往往会通过各种关系将自己变成城镇职工身份,从而提高其待遇享受标准。二是破产改制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现已展开,但部分退休人员心存侥幸心理,迟迟不愿参保,而一旦患病又会找到有关部门急于参保。这一人群的参保人员一旦患病,其医疗费往往是其缴费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医疗管理力度不够。一是冒名住院、挂床住院查处难。二是非正常转外就诊控制难。三是真正意义上的精细化管理没有落实到位。由于医保部门人手有限,对各定点医院送来的单据只做抽查,对是否对症用药、药品定价、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阳性率等无法全面审核,这就给某些医疗机构造成了可乘之机,造成基金流失隐患。四是外部监督形式过于单一。目前医保局的外部监督主要是各级社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听取基金收支情况汇报后提出意见,其次是每年例行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但这仅是从会计学方面审计,缺乏专门的医保人员审计。疾病预防未受重视。从中央到地方发布的有关文件中,都未布置如何加强疾病预防工作。其实如果注重了预防工作,就会以较小的代价把重大疾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减少群众痛苦的同时,也为国家节约了大笔医保资金,基金风险也就得到了有效控制。

  13.深圳:帮扶失业困难职工。

  深圳市社保局采取提高失业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医疗保障待遇和推动失业人员再就业等多项措施,加大失业困难职工帮扶力度,缓解物价上涨给失业人员带来的压力。目前,共发放失业救济金64万人次,4661万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855万人,473万元。另外失业保险基金还为失业人员缴住院医疗保险费1896万元,划拨近1300万元用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14.安阳:“五项”举措扩大困难群体医保参保面。

  河南省安阳县劳动保障局采取五项举措帮助困难企业职工和社会困难群体参加医疗保险。截至2008年9月中旬,已有57家困难企业参保,参保人数5324人;50家破产企业参保,参保1803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612人。这五项举措是:建立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制度,对困难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均按社会平均工资60%的基数参保,对有农民工的企业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5%参保,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制度,实施重症慢性病报销政策。将17种重症慢性病门诊费用列入报销范围,积极参与企业破产改制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发动。

  15.北京: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受追捧。

  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为47万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带来利好消息。其中低保、生活困难补助和重残人员可以免费参保。截至2008年9月初,参保人数已超过4万人,其中低收入困难群体占参保总人数的79%。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医疗保障制度的全覆盖。

  16.大连:农民工享受医保有新规。

  2009年1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开始执行。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属地统筹调整到全市统筹;由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期满3个月起享受政策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调整为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政策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设立农民工门诊医疗补助,参保连续缴费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年门诊医疗补助50元;连续缴费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年门诊医疗补助100元。农民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诊察费用及药费按照90%的比例予以补助。

  17.深圳:残疾人社会保险实现全覆盖。

  按照《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2008年8月开始征收残疾人社会保险费,具体做法是:自谋职业的残疾人,以个人缴费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其上年度个体经营月均纯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统一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费用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支付;被评定为一级伤残、未就业且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由各区残联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其中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各区残联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失业残疾人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残疾人社会保险费补贴所需资金,从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18.2009年1月12日,成都市劳动保障部门向315人集中发放了人均500元、共计15.75万元的就业培训券。春节前全市还向2360余人发放价值118万元的就业培训券。

  19.2009年1月11日,一名返乡农民工领到“就业信息大礼包”,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劳动就业部门组织小分队来到当地汽车站,将装有企业用工信息、就业政策的“就业信息大礼包”免费发放给返乡农民工。

  三、作答要求

  1.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体系的建立还要面对很多问题,请根据“给定资料”概述所要面对的问题。(20分)要求:紧扣给定资料,全面,有条理,不必写成文章,不超过300字。

  2.本题仅限报考行政执法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

  (1)对“给定资料2”中付老汉的心态进行分析,并指出他的心态所反映的本质问题。(20分)要求:观点明确,分析恰当,不超过200字。

  (2)“给定资料6”中一些网民提出了对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很多意见。请归纳网民所提意见。并对社会保险是否应当“双轨制”的问题,谈谈你的见解。(20分)要求:观点明确,分析恰当,条理清楚,不超过400字。

  3.本题仅供报考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

  (1)“给定资料18、19”中,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对城乡居民就业的帮助方式,对我国社保体系的建立具有什么意义?请对此进行分析,并谈谈你的见解。要求:观点明确,分析恰当,条理清楚,不超过300字。(20分)

  (2)“给定材料13、14、15、16、17”中,五地分别有不同的具体社会保障措施,由此,有人说“这种由地方各自出台措施的方式不妥,会抑制城市之间、地区之间的交流,社保更加难以‘自由行’,也致使户籍制度的坚冰更加难以打破。应该由国家统一操作,出台措施”。对这个问题,请提出你的见解。(20分)要求:条理清楚,表达简明,不超过400字。

  4.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涉及的问题广,影响深远,是波及全中国人民和子孙后代的大事,引发我们许多思考。请联系“给定资料”,整理自己的思考,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40分)要求:

  (1)观点明确,内容充实,结构完整,语言生动流畅。

  (2)报考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要深入思考,紧密结合“给定资料”所反映的问题,写一篇视野开阔、见解深刻的文章。

  (3)报考行政执法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可结合“给定资料”中所反映的一个主要问题,写一篇见解比较深刻的文章。

  (4)1000~1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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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福建公务员考试网提供)

  1.参考要点

  由材料可见,首先由于现有的社会保险体系是不公平的,一部分人占有大量的社会资源,同时也不愿将这些资源与其他人分享,这是建立完善的社保体系的一大阻力。其次是社保资金的来源问题,社保资金由国家财政、企业和个人三方面出资组成,三方的出资比例是必须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再次,在未来的社保体系中,如何照顾各方面的利益,使各方都能满意,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还有就是,具体操作中,如何突破地域障碍,使公民在全国自由流动,不必担心社会保障问题,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最后,在社保资金的使用中,如何使它安全地发放到人民手中,用到急需的地方。

  2.参考要点

  (1)由于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公民的养老基本上还是个人行为,特别是在农村,仍然是“养儿防老”。付老汉没有儿子,年老力衰后,无力养活自己,不得已出此下策。他认为进了监狱,就有了吃饭的地方。他需要的是吃饭,所以他去犯罪。这不单纯是一个人的问题,是社会保障的缺失在逼人犯罪,如果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迟迟不能建立,将会爆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2)社会保障体系是全社会共同建立的,不应该搞双轨制。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搞双轨制在法律层面找不到依据。在经济层面,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为社会提供服务,依靠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来领取工资,双轨制也没有经济上的依据。在社会层面,公务员所拥有的一些特权,已经在社会中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网友的反对也多是因为这个原因,如果一旦将双轨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势必引发重大的社会问题。从历史上看,城乡二元体制的弊端已经明显地体现出来,不能因为过去曾经有过“二元体制”,就惯性地考虑建立“双轨制”。所以,不能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中搞双轨制。

  3.参考要点

  (1)社会保障不是万能的,不是什么事都能解决,什么困难都推给社保。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立在社会财富之上的,而且社会应该对公民的就业问题进行很好的解决。如果失业率很高,社保资金就成了无源之水。所以,我们应该重视就业问题,特别是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农民工信息闭塞,知识水平低,没有受到好的培训,就业相对较难。材料中,劳动保障部门不再静坐在办公室,而是主动出击,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帮助,寻找信息,一方面给农民工以信心,同时还切实地解决了很多农民工的实际问题。这样社会的负担减轻了,同时也避免了由于失业引发的一些社会问题,这些人的劳动也给社会保障增加了财富基础,一举多得。

  (2)各地区分别出台社保措施会导致各地在社会保障方面发展不均,户籍制度的改革又增加了新的阻力,不利于我国人口的自由流动,进一步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但是,在目前,社会保障方兴未艾之时,各地发挥地方优势,发挥聪明才智,创造出一些适合当地的社保措施,是有利于我国社保制度的建立的。如果由国家统一管理,那么地方能动性将难以发挥,地方也丧失了发展社保的动力。国家可以在各地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之时,出台一些指导性意见,并在全国范围内划定一个最低标准。同时积极发展经济,拉近各地区之间的差距,地区经济差异减小了,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也会随着减小。由于历史原因,地区障碍不是一朝一夕可以突破的,这是个渐进的过程,需要长期的发展来解决。

  4.参考文章

  范文一:

  中国社会的稳定器——社会保障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惠及全中国人民的千秋大业。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缺乏覆盖面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每个人,每个家庭都独自负担着风险,即使大富之家,也经不起一人重病缠身,经不起突然的变故,所以每个人都有危机意识。正是人们的忧患意识抑制了国人,的消费,对经济的发展,以及应对金融危机都是不利的。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大势所趋。

  每一个社会成员一生中总要面对生、老、病、死、伤、失业等风险,仅仅依靠个人的力量是不足以抵御这些风险的,因病致贫等情况多有发生。要抵御这些风险,还应当依靠社会的力量,就是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功能:

  (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克服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带来的弊端。

  市场经济遵循优胜劣汰的法则,具有竞争性,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经营者,可能会被淘汰,个人可能会失业、丧失生活来源、企业可能会破产,这些是市场经济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必然结果,无法通过市场经济自身来调解。而这些往往会导致社会的不安定,最终会危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必须用政府的宏观调控来解决,在宏观调控的多种方式中,针对市场竞争给个体带来的风险,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最合理也是最有效的方法。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国有企业在我国企业中占有主导地位。在全国范围来看,大规模的国企股份制改革已经告一段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初见成效,但是,我国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面临着诸如如何解决富余、退休、失业的企业职工的分流和安置等许多难于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大量资金和精力,对面对着来自国外企业竞争压力的企业来说,是沉重的负担,影响企业的竞争力,束缚企业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将减轻企业的这项负担,给予企业更大的活力,企业可以创造更大的效益,国企改革将实现更大的突破。

  (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会成员和劳动者的年老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等问题,与他们的生存和利益密切相关,这直接关系到能否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改善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维护和安定社会秩序和国家经济秩序,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t-4果持社会收入公平、防止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它一方面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性、自主性,承认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获得较高的回报,实现更大的利益。另一方面,缺乏竞争力、丧失竞争力的社会成员,国家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给予他们各种帮助和资助,为他们的生存和生活提供物质保障。这对于调解社会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上述功能,充分说明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是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制度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稳定器的作用。

  范文二: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充分享受社会保障是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前提,也是广大老百姓的迫切愿望。然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制度体系不完善。在我国,现行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事,Jk单位的工作人员,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上都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仅在小范围内实行,没有在全国大范围内推广,农村养老基本上是传统的家庭方式,医疗状况更是堪忧,通常是小病舍不得治,拖成大病,最后大病又治不起,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的负担。

  第二,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足,缺乏法律保障。比如资金来源受地区财政能力影响,并且现阶段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不强。由于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确立,没有形成法律体系,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约束,资金使用风险大。有的将社会保障基金用于企业资金周转,或者进入证券市场,更有甚者,因为贪污腐败导致资金大量流失,给基金带来巨大的风险。

  第三,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分散,政出多门。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导致社会保障水平地区差异大、城乡差异大、各自为政。的消费,对经济的发展,以及应对金融危机都是不利的。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大势所趋。

  每一个社会成员一生中总要面对生、老、病、死、伤、失业等风险,仅仅依靠个人的力量是不足以抵御这些风险的,因病致贫等情况多有发生。要抵御这些风险,还应当依靠社会的力量,就是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功能:

  (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克服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带来的弊端。

  市场经济遵循优胜劣汰的法则,具有竞争性,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经营者,可能会被淘汰,个人可能会失业、丧失生活来源、企业可能会破产,这些是市场经济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必然结果,无法通过市场经济自身来调解。而这些往往会导致社会的不安定,最终会危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必须用政府的宏观调控来解决,在宏观调控的多种方式中,针对市场竞争给个体带来的风险,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最合理也是最有效的方法。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国有企业在我国企业中占有主导地位。在全国范围来看,大规模的国企股份制改革已经告一段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初见成效,但是,我国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面临着诸如如何解决富余、退休、失业的企业职工的分流和安置等许多难于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大量资金和精力,对面对着来自国外企业竞争压力的企业来说,是沉重的负担,影响企业的竞争力,束缚企业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将减轻企业的这项负担,给予企业更大的活力,企业可以创造-更大的效益,国企改革将实现更大的突破。

  (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会成员和劳动者的年老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等问题,与他们的生存和利益密切相关,这直接关系到能否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改善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维护和安定社会秩序和国家经济秩序,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持社会收入公平、防止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它一方面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性、自主性,承认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获得较高的回报,实现更大的利益。另一方面,缺乏竞争力、丧失竞争力的社会成员,国家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给予他们各种帮助和资助,为他们的生存和生活提供物质保障。这对于调解社会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上述功能,充分说明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是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制度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稳定器的作用。

  范文二: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充分享受社会保障是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前提,也是广大老百姓的迫切愿望。然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制度体系不完善。在我国,现行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上都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仅在小范围内实行,没有在全国大范围内推广,农村养老基本上是传统的家庭方式,医疗状况更是堪忧,通常是小病舍不得治,拖成大病,最后大病又治不起,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的负担。

  第二,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足,缺乏法律保障。比如资金来源受地区财政能力影响,并且现阶段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不强。由于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确立,没有形成法律体系,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约束,资金使用风险大。有的将社会保障基金用于企业资金周转,或者进入证券市场,更有甚者,因为贪污腐败导致资金大量流失,给基金带来巨大的风险。

  第三,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分散,政出多门。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导致社会保障水平地区差异大、城乡差异大、各自为政。

  针对以上问题,可接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加快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其覆盖面,实行包括农村、城镇相对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形成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用体系。

  其次,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一要使国有企业中所有非自愿失业职工都能获得失业救济和再就业帮助;二要使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覆盖城镇农村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职工以及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三要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目标,做到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四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最后,加强社保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风险控制。一要认真履行各项拨付程序;二要严格账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户核算、封闭运行;三要严格执行政策公开制度;四要加强对社保对象动态管理;五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六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惩处措施。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对于我国未来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对其足够重视。劳动者可以抛开失业、伤病、养老的沉重心理负担,全身心投入工作;企业也可以抛开巨大的经济负担,轻装上阵,全力发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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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制定社会保险法,对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保障公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8年12月27日下发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节选)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助组成。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规定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指数确定记账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四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已经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二)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的。

  第十五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个人,在未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七条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和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职工退休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待遇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医药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在境外逗留期间发生的。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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