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常识之民事诉讼法
2010-07-07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一、重点提示:
(一)民事诉讼概述:诉的种类、诉讼标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尤其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部分容易考察考生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分理解。
(二)诉讼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和重要部分,又兼具其内容丰富,类别繁多,实践性较强,故历来是律师资格考试的重点所在。在诉讼管辖中,相对来说,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与级别管辖的结合考察、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是重点所在。
(三)诉讼参加入:诉讼参加入制度一块和管辖一样,整个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部分,是律师资格考试考察的重点所在。其中当事人的种类、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共同诉讼的概念、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种类、诉讼第三人的种类、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应用是重点所在。
(四)民事诉讼证据:证据的种类、证明对象与待证事实、举证责任。
(五)几项民事诉讼制度:期间、送达方式、调解制度、财产保全的种类、范围和程序以及先予执行制度。
(六)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所在,故从简易程序、一二审普通程序到审判监督程序整个都是考察重点,要求考生不仅能完全熟悉程序的运行过程,而且更加注重考生对这些程序制度的理解,能加以实际运用以解决问题。另外,在这其中,第二审程序与抗诉主体的资格以及抗诉的条件问题是近几年出现频率较高的部分之一。
(七)非讼程序:督促程序的运用、有关支付令的效力问题、公示催告程序的运用、破产程序是重点所在。
(八)民事裁判与执行:执行程序的运用与执行过程中间题的解决,如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的条件,执行异议等。
(九)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与运用、涉外财产保全是重点所在。
二、相关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二)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4、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五)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六)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期间: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七)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八)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当事人依照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九)民事诉讼中的仲裁: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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