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四)

2010-09-13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就其本质而言,是国家强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是权利主体凭借国家力量维护其民事权益的司法程序。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和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发生的诉讼。诸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人身权纠纷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是指1991年4月9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
  (二)民事诉讼参加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中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
  1.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一般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就大多数情形而言,当事人是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参加诉讼的,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对他们产生拘束力。
  2.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共同应诉的当事人就叫做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诉讼形式。
  3.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是指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诉讼代表人制度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两种。诉讼代表人制度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具体诉讼由代表人进行而不是由全体当事人进行。二是诉讼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诉讼当事人,又是代表人。由于诉讼代表人也是当事人,所以他们同诉讼结果、同被代表的当事人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这也决定了诉讼代表人在保护了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决定了诉讼后果要由诉讼代表人和被代表的当事人共同承担。这些特点诉讼代理人是不具备的。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建立,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处理群体性纠纷,另一方面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
  4.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本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5.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其诉讼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诉讼法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将代理人分为三种。即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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