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五)
2010-09-16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三)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和执行程序。
1.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也是进行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遵循的程序。普通程序包括的阶段依次是: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在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通常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且审理期限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在6个月内审结。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需由一名审判员审理,在3个月内结案。
3.第二审程序
由于我国程序法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一审案件,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如果提出上诉且符合上诉条件,该案将进入第二审程序。民事案件的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其内容包括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以及上诉案件的裁判,具体内容与第一审程序相似。
4.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由于特别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原告的起诉,而是由于当事人的申请,其目的只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或者权利是不是存在,这些案件本身都没有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当事人。所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提起上诉。
5.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它可以发生在判决、裁定的执行过程中或执行终结后,所以它是一种对错误裁判进行事后补救的程序,其目的在于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6.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它主要解决以金钱给付和有价证券为标的纠纷的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破产,通俗地说,就是企业法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破产还债是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对债务人的所有财产统盘整理清算的一种法律制度。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受理,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给债权人的特定的审理程序。它是一种独立的程序制度。
7.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的活动。执行程序是由于当事人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规定的法律义务而发生的,因此不是每个具体案件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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