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考公告

2010-09-18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和中央政法委等15部委印发的《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决定在福建省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福建户籍的部队退役士兵中,采取定向培养方式,统一进行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招考175名学员,到福建警察学院、福建警官职业学院试点班接受两年制的本、专科学历教育,毕业时获得相应学历且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录用为公务员,定向分配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
  2009年我省计划招考175人,其中:公安系统本科试点班120人(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由福建警察学院负责定向培养;司法行政系统专科试点班55人(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29人,面向退役士兵26人),由福建警官职业学院负责定向培养。具体招考职位详见附件《福建省2009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招考职位表》。
  二、招考对象
  福建省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即入学前户籍在福建省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
  福建户籍的部队退役士兵,即应征入伍、退役接收安置所在地均为福建区域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
  三、招考条件
  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年龄25周岁以下(即在1983年7月16日后出生);
  6、应届毕业生要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专科及以上学历,退役士兵要求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相关学历证书应在2009年7月16日前取得;
  7、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公安和监狱系统的职位要符合人民警察录用条件。
  具有本(专)科学历者报考同一学历层次试点班的,不能报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同的培养专业。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原公务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
  (一)提交个人信息及缴费
  报考者应在以下时间内登录“福建省2009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招考报名系统”,如实及时提交个人信息及一张近期正面免冠二寸证件照,jpg格式,分辨率350dpi左右,规格100KB以下的彩色数码证件照片,并通过网上缴纳报名费用。
  时间:2009年7月28日8:00-8月6日24:00。
  网址:
http://zp.fjkl.gov.cn
  (二)资格审查
  7月29日8:00-8月7日18:00期间,省人事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对网上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报考者可在报名成功后两个工作日之内,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资格初审未通过的,由网络银行退还报名费。
  (三)下载打印准考证
  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报考者,请于8月22日-8月28日登录报名系统,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公安类职位的报考者在面试前,按照有关规定,应参加心理素质测评和体能测评。
  (一)笔试
  1、笔试科目: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入学考试科目,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本科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2、笔试范围:考试范围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请在报名系统首页查询、下载。
  3、笔试时间:
  8月29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8月29日下午14:00-16:30:申论;
  8月30日上午9:00-11:30:文化综合(专科层次),民法学(本科层次)。
  4、笔试地点:考场设在福州。
  5、公布成绩:笔试成绩和笔试合格线于2009年9月中旬,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
www.fjkl.gov.cn)公布。
  (二)心理素质测评和体能测评
  公安类职位的报考者,在面试前应通过心理素质测评和体能测评,测评结果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
  在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报考者中,按职位招考人数的5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心理素质测评和体能测评的报考者。
  在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试合格人选中,按职位招考人数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的报考者。
  (三)面试
  进入面试的报考者名单、面试的时间和地点将于2009年9月下旬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上公布,并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另行通知考生本人。
  面试前,省人事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对报考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进入面试的报考者因故自行放弃面试的,应在面试前两天下午17:00前依报考职位向省公安厅或省司法厅确认。由此造成进入面试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经省人事厅批准,由省公安厅或省司法厅在报考该职位且成绩达到笔试合格线的报考者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入面试人员。
  (四)成绩计算
  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2×50%+(教育考试总成绩÷教育考试总分/100)×50%
  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六、体检
  根据招考人数按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报考司法助理员职位的,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报考公安和监狱系统职位的,体检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机构从福建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医院名单中抽取。
  在职报考者应于参加体检前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同意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
  体检缺席者,取消录取资格。
  七、考察
  省人事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对笔试、面试、体检均合格的报考者进行资格复审、考察。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品德、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公安和监狱系统报考者考察还应符合人民警察录用的要求。
  八、拟录取公示
  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标准,省人事厅、省教育厅从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在福建省考试录用网站上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共同确定录取名单,并由省教育厅按照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录取手续。
  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因体检、考察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空缺的,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从报考该职位进入面试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递补人选。
  被录取人员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九、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公安系统的被录取人员到福建警察学院报到时,应与福建警察学院、定向单位及省公安厅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
  司法行政系统的被录取人员到福建警官职业学院报到时,应与福建警官职业学院、定向单位及省司法厅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
  被录取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统一明确相关优抚政策。被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试点班学制两年,其中专科试点班到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本科试点班到基层公安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有关优惠政策
  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照顾。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于2009年7月16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卷面成绩加5分。
  十一、咨询监督
  (一)咨询网站和电话
  政策咨询、技术和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查询报名系统或拨打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591-87875512(省委组织部);0591-87831375(省人事厅);0591-87665963(省教育厅);0591-87093110(省公安厅);0591-83787355(省司法厅)。工作时间为2009年7月28日至8月6日的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报考监督电话
  省纪委、监察厅(监督电话):0591-12388。工作时间为2009年7月28日至8月6日的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三)银行咨询电话
  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33。
  十二、注意事项
  1、报考者应对在网上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
  2、网上报名指定建设银行“龙卡”作为网上支付报名费的结算工具(请在报名前办理好网上支付卡)。
  3、逾期未打印准考证的或者未及时提交合格照片的报考者,将无法下载准考证,因此造成无法参加考试的情况,不退还报名费。
  4、在8月6日报名结束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须向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1207室)、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和“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须向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开具相应证明并向省人事厅提供,逾期未提供的,取消相应资格。
  5、报名系统和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是本次考试的组织机关与报考者的主要联系渠道,请报考者注意经常登陆本网站了解最新通知等考试信息。
  6、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本公告同时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的门户网站,以及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福建省2009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招考报名系统上公布。
  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2009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招考职位表》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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