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申论范文:境外机构金融犯罪
2010-12-21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近年来,陆续被破获的境外机构从事金融犯罪案件,呈现境外人员主谋、涉案金额巨大、煽动性和蛊惑性强、赃款难以追回等特点。
梳理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特别是大城市从事金融犯罪的手法,值得警惕的大致有这么几种:一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标榜“外来和尚好念经”。一些境外机构以服务到位、经验丰富、有境外资源为诱饵,谎称可以带来丰厚的利润,使得投资者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倾囊而出。涉案的境外机构均在大城市设立投资管理公司或办事处,还有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非法经营点,从事非法地下钱庄活动。
二是境外人员主谋,境内人员操办。一些境外机构老板很清楚,在我国从事金融业务必须经国家监管部门许可,而以境外机构名义在中国成立公司或办事处,取得合法身份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不易被察觉,于是他们在中国积极发展代理商。国内一些从事投资咨询的公司,也与境外机构相勾结,积极招揽投资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三是犯罪活动几乎涵盖全部金融业务,包括吸引投资者从事境外非法外汇、黄金保证金交易,以及在国内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以及信用证代理、非法外汇买卖等多项金融业务。特别是有些境外机构和人员在我国私设地下钱庄从事外汇交易。涉案境外机构或个人利用国内一些企业在经营中用汇管理上的限制,以及一些人将钱财转移至境外进行赌博等不法活动的需要,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专门从事非法外汇交易。
四是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大多数受害者都是工薪阶层,缺乏相关投资理财知识,过于相信这些所谓的“代理商”及“经纪人”,有些投资者甚至全权委托“代理商”或“经纪人”进行交易。多数投资者血本无归,部分亏损,几乎没有盈利的。
针对这一金融犯罪的危害,需要建立对境外机构驻我国办事处、代表处的严格审批制度。对境外机构申请在国内设立办事处的,不仅要审查其申请手续是否合法完备,更要对其境外机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对仅在境外注册而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以及有不良诚信记录公司的申请不予批准。对批准设立的办事机构要加强监管,对其活动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同时,金融、外汇监管部门在对资金流向监控中,应当对大额资金异常进出和流向境外进行有效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严处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动。投资者在投资或接受代理商、经纪人服务时,要认真审查对方从业资格,并在交易过程中注意维护自身权益,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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