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要点精读(二十七)

2011-02-23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
  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法律实施的监督
  (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2)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3)社会的监督
  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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