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务员法律常识习题练习<11>
2011-03-29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根据福建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要求: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法律、政治、经济、管理、历史、自然、科技等方面知识的运用能力。本站整理有关法律常识习题以供考生参考:
101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B.破坏交通设施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2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A.死刑立即执行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C.无期徒刑D.有期徒刑15年
103某甲在一胡同口抢抢劫一女青年钱包。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该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某甲的行为是()。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
104行政诉讼法规定,因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引起的行政诉讼,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不包括()。
A.临时居住地B.经常居住地C.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D.户籍所在地
105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1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
106在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中,哪一项既是公务员的权利,又是公务员的义务?
A考核B晋升C培训D退休
107下列情形中,告诉才处理的有
A.捏造事实,诽谤国家领导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B.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
C.遗弃被抚养人,情节恶劣的D.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108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不成而将被干涉者杀害的行为构成下列哪种罪?()
A.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B.故意杀人罪。
C.属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加重罪状。D.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
109某国家机关的机要人员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所知悉、掌握的大量国家机密、绝密提供给境外的反动组织,对该行为如何认定?()
A.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B.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10侦查人员甲为了获得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乙施以暴力,结果导致乙肢体残废,则甲的行为()。
A.构成刑讯逼供罪;B.构成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
C.构成过失重伤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
参考答案:
101.【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公共安全的含义及判断。以盗窃的方法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公共安全突出的特征是不特定性。所谓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往往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事先无法确定的,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不特定是一种客观的判断,不依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为转移。本题中,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侵犯的不只是他人对井盖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构成的不是盗窃罪,而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02.【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这一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被羁押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待分娩后再执行。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还是在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她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对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也包括不能适用死缓。刑法第49条规定的是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是犯罪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怀孕的妇女,在审判时可能已经分娩,不属于怀孕的妇女,此时,如果,其罪行极其严重,而其所犯的特定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103.【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中止的时空性特征。《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活动开始实施至该犯罪构成要件完成为止的动态过程之中。这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客观特征,从行为人开始犯罪预备行为,一直到犯罪既遂发生之前的一段时期内是自动放弃犯罪的有效时区。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程度或者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进入终局的,尽管行为人出于悔过心理而自动恢复原状的,也不能再视为中止,只能表明犯罪人的悔罪态度。如盗窃、抢夺、贪污犯罪既遂之后主动返赃的,便不能再认定为犯罪中止。同样,行为人在尚未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之前,即自动放弃犯罪意图的,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04.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解释》第9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据此,答案为A。
105.A,根据最高院1998年第8号司法解释,亲友送犯罪人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B选项错误:共同犯罪人成立自首,必须如实交代自己和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C选项错误:甲揭发乙的共同犯罪以外的诈骗罪,属于立功。D选项错误:成立自首,必须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逃避司法追究的不能构成自首
106.C解析:我国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培训既是公务员的权利(第4条),又是公务员的义务(第8条)。在我国公务员文化教育权力的注释中写道:接受培训,既是公务员的权利,又是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所以,A、B、D应排除。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107.答案D某些犯罪,由于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以法律规定,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才予以处理,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不提出控告,则司法机关不主动处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告诉才处理"。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就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是,如果因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司法机关会主动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被害人本人因受到强制或威吓无法亲自控告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进行控告。(详细见法律随时记)
108.答案B 一般来讲,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和侵害的客体有明显区别,所以是容易区分的。但是,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就不易区分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我们认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详细见法律随时记)
109.B【解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向境外机构或组织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而泄露国家秘密罪则不以明知是境外机构为前提。本题中,林某故意向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绝密,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据此。答案为B。
110.答案D。解答此题适合用排除法。通过对题干部分的分析可知:甲为了获得证据而对乙施以暴力,显然是故意而非过失,这样可首先排除C项。另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由此可知,题干部分"侦查人员甲为获取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乙施以暴力",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只符合故意伤害罪,这样又可排除AB两项。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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