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招聘研究生的通告
2012-04-23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业务发展需要,2012年春季泉州市公务员局、泉州市卫生局决定组织泉州市第一医院等10家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197名。竭诚欢迎优秀医药卫生类毕业生到我市工作,为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作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泉州市中医院招聘研究生通告另行发布):
一、招聘单位及岗位
泉州市第一医院、泉州市光前医院(公立)、泉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泉州市儿童医院、泉州市妇幼保健院、泉州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泉州市第三医院、泉州市皮肤病防治院、泉州市医药研究所以及泉州市传染病防治医院等10家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具体岗位详见《2012年春季泉州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研究生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
(三)目前未被本市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为编制内员工(已被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正式聘用、未在就读研究生前办理辞职手续的人员不属招聘对象);
(四) 具备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国家任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五)符合岗位要求的各项资格条件。
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和部属10所医药卫生高等院校相关医药卫生等专业的毕业生可优先聘用。
(注:10所部属医药卫生高等院校:清华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大学医学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吉林大学医学部、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药科大学)
三、报名方法
(一)报名方式
考生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5月5日的上班时间到泉州市卫生局现场报名或通过邮寄方式报名(截止日期以邮寄的邮戳时间为准)。
(二)报名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报名地点:泉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联系人:林老师
联系电话:0595-22255775(正常工作日的上班时间)
传真:0595-22279821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东街445号泉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三)报名所需材料
报名请提供以下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并在考核(面试)时提供原件核实:
1、2012届毕业生:报名登记表(附件2)、学生证、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大学英语证书或成绩单、学校出具的成绩单、专业方向证明及研究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的复印件(报到时应提供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报到证原件)。
2、尚未就业的2011届及往届毕业生:报名登记表(附件2)、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包括本科阶段和研究生阶段)、报到证、大学英语证书或成绩单、学校出具的研究生就业推荐表(成绩单)、专业方向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本硕连读的考生可不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但必须提交本硕连读相关证明材料)。就业后报考就读研究生者,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入学前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者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批表》复印件。
报名登记表中如有填写工作经历、表彰奖励等情况的,应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考核
市卫生局将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经资格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持上述报名材料的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考核(或面试),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应聘人员预留的电话号码应准确无误,因号码错误无法联系影响招聘的后果自负。
五、体检
体检由泉州市卫生局统一组织。体检标准执行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体检费用由个人自理。体检结果在泉州市卫生局网站上公示。
五、审查及聘用
(一)审查
考核及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属2012届毕业生的,由泉州市卫生局通知招聘单位和考生双方签定就业协议书。其他人员应及时联系把个人档案调到泉州市公务员局或泉州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以便办理档案审查手续。
审查阶段将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资格条件的最终确认以复核为准,如有材料不完整或信息失实者,取消聘用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以及工作实绩等。
(二)聘用
审查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后,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与考生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一年),确定人事关系,实行合同管理。试用期满并合格的予以转正,不能胜任工作者按有关规定取消聘用资格。
六、其他事项
(一)如遇应聘人员体检或审查、复核不合格,或因故退出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由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在考核合格的人选中递补。
(二)招聘过程具体事宜等相关通知将在泉州卫生局网站(http://www.fjqz.gov.cn/health/)公布,考生应注意关注网上相关信息。
(三)本通告未尽事宜由泉州市公务员局、泉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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