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务员考试网:常识判断练习2

2012-05-08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常识判断考察的是考生对一些基础知识,如法律、人文科技(历史)、科学等的掌握。在这类题型上需要考生多关注新闻时事和历史以及法律知识。针对于此,福建公务员考试网(ww.fjgwy.org)为广大考生总结整理了一些综合基础知识供大家学习。考生也可以根据2012年福建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进行复习。
  1、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负担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下列有关风险负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
  B.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C.在途货物的风险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
  D.在由于标的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拒绝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2、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B.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C.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
  D.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擅自对外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4、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5、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也是胁从犯
  B.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C.甲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某晚故意不关财务室窗子、不锁保险柜,然后指使中学生乙(16周岁)潜入财务室窃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D.丁是某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唆使投保人戊将自己投保的汽车烧毁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利用自己办理理赔的职务便利为丁理赔8万元,二人平分。丁戊构成贪污罪共犯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C 【解析】《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因此,C项正确。
  【点评】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由此可知,D项错误。《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A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条文中没有提及是否拥有“所有权”,因此,A项不正确。
  3.C 【解析}:根据《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两者最大的不同是,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本题中明知会造成丙的死亡,仍放任该行为,造成结果的产生,属于间接故意。
  4.D 【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本题中,如果在王某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张某采取防卫措施而造成王某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但王某已经昏倒了,张某还用匕首将其杀害,显然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5.D【解析】:根据《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在本题中,丁某是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戊联手,侵吞了国有财产,符合此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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