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福建“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

2019-02-21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2019年福建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约500名高校毕业生报名时间:5月6日8:00至5月20日18:00福建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具体内容公布如下: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2019年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毕支〔2019〕5号

各有关市、县(区)“三支一扶”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海洋与渔业局、水利局,团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高等院校,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6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我们制定了《福建省201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直接与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游风

  联系电话:0591-87565225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201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实施方案

  “三支一扶”计划是党和政府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举措,是青年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为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做好2019年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经受锻炼,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基层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社会事业发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作贡献。

  二、工作任务

  省级“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约500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招募指标继续向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扶贫岗位倾斜,探索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省内院校台湾高校毕业生。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原省公务员局、省民政厅、共青团福建省委《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1〕30号)要求,统一招募对象条件要求,规范实施市级“三支一扶”计划。参加市级“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省级“三支一扶”计划相关政策待遇。

  三、宣传动员

  宣传口号: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经受锻炼,增长才干,贡献力量。

  各级“三支一扶”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类媒体,广泛开展“三支一扶”计划宣传活动。各高等院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广播台、校园网、公告栏、海报等,广泛宣传“三支一扶”计划招募信息和相关政策,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组织招募期间,请各地、各高校在所属网站和人才服务机构网站的首页显著位置与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网,网址:http://rst.fujian.gov.cn/fjbys)建立链接。

  四、招募对象和条件

  招募对象为2019年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分配,志愿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遵纪守法,敬业奉献,作风正派;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学习成绩良好,具备服务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往届高校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即在1994年7月31日后出生),研究生学历放宽至28周岁(即在1991年7月31日后出生),应届高校毕业生无此要求。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须在派遣上岗前(7月底)通过规定体检,保证两年服务期内能正常履职。未能通过体检的,取消派遣资格。如不能保证两年服务期的完整性,期满考核将评定为不合格,不享受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优惠政策。

  (五)报名人员须在2019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研究生放宽至12月31日)和岗位要求的其它专业证书、资格证书(支教岗位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若未获得毕业资格和相应证书,将取消“三支一扶”计划派遣资格。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募派遣服务单位所在地生源的毕业生、退役大学生士兵、残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和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院(系)表彰的毕业生。

  五、组织招募程序

  (一)岗位征集

  1.1月30日前,各有关县(市、区)“三支一扶”办通过公共服务网将本地乡(镇)教育、农业(含林业、海洋与渔业、农村实用人才服务站、农技推广、农业现代化和水利)、卫生和扶贫(含基层保障、综合性文化服务、司法)等农村基层紧缺工作岗位,上报各设区市“三支一扶”办。

  2.2月20日前,各有关设区市“三支一扶”办对县(市、区)上报的岗位需求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完整、准确、详实后,通过公共服务网上报省“三支一扶”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完成岗位征集和审核后直接报省“三支一扶”办。

  (二)指标分解及岗位发布

  1.省“三支一扶”办根据各地岗位征集、毕业生日常管理服务、期满就业跟踪服务和相关政策待遇落实等情况,研究下达2019年各地招募计划指标。

  2.按照分解确定的指标和一人一岗的原则,省“三支一扶”办对上报的岗位需求信息进行汇总审核,报经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于报名前向社会发布招募岗位信息。

  (三)组织报名(5月6日至5月20日)

  1.报名时间:5月6日8:00至5月20日18:00。

  2.报名方式:依托公共服务网,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招募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报名时间内登录公共服务网查询招募岗位信息,选择合适的岗位报名,逾期无法报名。

  3.报名要求:报名人员认真阅读报名公告后,严格按照招募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详实准确地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报名人员对本人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所填信息与岗位要求不符或填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名和派遣资格。

  (四)审查考核(5月6日至6月20日)

  1.省内院校高校毕业生。报名同期,由报名人员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按照《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省内高校毕业生审核办法》(登录公共服务网查询,下同)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报名结束后,对通过初审人员统一进行考核评分。各院校于6月20日前完成考核并通过公共服务网提交至报名岗位所在设区市“三支一扶”办复核,纸质材料签章后一并报送。

  2.省外院校福建生源高校毕业生。报名同期,由报名岗位所在设区市“三支一扶”办按照《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省外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审核办法》(以下简称《省外高校审核办法》)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报名结束后,由报名人员下载打印本人《报名表》,连同《省外高校审核办法》一起提交所在学校院(系)审核,审核结果于6月20日前寄送或传真至报名岗位所在设区市“三支一扶”办,各设区市“三支一扶”办根据院校提交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和考核评分。

  (五)确定派遣人选(6月20日至7月31日)

  1.量化评分。各有关设区市“三支一扶”办根据资格初审、院校考核结果,按照量化评分和招募派遣人选产生办法(另行通知),通过公共服务网对报名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在满足招聘岗位要求的前提下,依据评分结果确定初步体检人选。各设区市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初步体检人选进行考核。

  2.组织体检。各有关设区市“三支一扶”办负责确定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体检医院,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统一组织体检。体检人选的名单、时间和地点,通过公共服务网和各设区市人事人才网公开发布。

  3.人选备案。各有关设区市“三支一扶”办将经体检合格后确定的人选名单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经备案同意后,确定为拟招募人选。不符合招募对象和条件的,将取消招募派遣资格。

  4.人选公示。经省“三支一扶”办备案同意的人选名单,在公共服务网和各设区市人事人才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正式招募人员。

  出征派遣之前,如招募人员未达到招募计划数,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予以增补。

  (六)岗前培训和出征派遣(8月15日前)

  各有关设区市“三支一扶”办组织派遣对象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举行出征仪式,派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服务地报到。“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岗服务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服务单位。

  上述组织招募的日程安排如有调整,将及时在公共服务网公布。

  六、政策保障

  (一)在岗待遇

  1.服务期间,按月发放生活补贴(2019年省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358.65元);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社会保险具体按原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省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2〕3号)文执行。新招募和服务期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应统一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的部门发放。

  2.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3.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乡(镇)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具体按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福建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7〕76号)文执行。

  4.各地、各高校可根据实际,制定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的具体措施,提高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比照所在服务单位相同岗位工作人员,落实享受同等福利待遇。

  (二)期满政策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在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安排当年招录计划数15%的职位,定向招录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

  2.“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的事业单位中自然减员空岗,可用于聘用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市、县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公开招聘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

  3.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并愿意继续在我省农村基层工作的,在我省乡(镇)事业单位编制内新增工作人员时,可免于参加统一招考,由接收单位报县(市、区)人社部门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核准相关手续。各地在实施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县乡农技推广机构就业、乡镇卫生院就业等基层紧缺人才补充计划,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时,要设置“专门岗位”面向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招考,或按规定采取“考核聘用”等方式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规定的支医人员,由服务地相应医疗机构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帮助办理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确保他们能顺利参加考试。具体按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我省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试用工作和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7〕156号)文执行。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省内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免试入读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6.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服务期间,由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档案保管服务,并建立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专门人才数据库,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有创业意愿的,及时纳入当地“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等,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7.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其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支教服务期间计算教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其中: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高于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按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标准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本单位相同学历新聘用人员定级工资标准确定。

  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重复享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专门职(岗)位、报考事业单位加分和基层事业单位考核聘用等就业优惠政策。

  七、管理服务

  (一)落实《福建省省级“三支一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相结合,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做好毕业生户口、档案、组织关系接转、日常管理、年度考核、服务期满考核及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等工作。

  (二)对管理服务不到位、优惠政策不落实的县(市、区),省“三支一扶”办将调减其今后的招募计划,直至停止招募。

  八、经费保障

  (一)省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体检、社会保险、培训所需费用以及省“三支一扶”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付,并按照《福建省省级“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设区市“三支一扶”计划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体检、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社会保险等费用,原则上由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安排专项经费支付。

  (二)各有关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一定经费作为本级“三支一扶”办专项工作经费,并对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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