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招聘编外统一笔试、加分及相关事项通知已发布,福建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发布如下:
2022年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公开招聘非编工作人员统一笔试、 加分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本次招聘考试统一笔试,主要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本次笔试不指定复习用书,不开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班。符合享受加分政策规定的报考者参加招聘考试的,按规定可在笔试成绩中给予加分,报考者应在4月27日至4月29日工作时间到学院人事处提交相关有效证件,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笔试加分申请表和加分对象及需提交材料的说明见附件1、2)。
一、笔试时间:2022年5月8日(星期日)下午14:30-16:30
二、笔试地点: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北区8号楼
三、笔试参考确认时间:在4月26日至4月28日,请登录福建考试报名网,进行笔试参考确认。点确认参考选项者方可最终生成准考证,获得笔试资格,未进行笔试参考确认报考者,将不予参加考试。
四、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5月5日至5月8日,考生可登录福建考试报名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疫情防控要求
1.请考生务必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安装闽政通APP生成“福建健康码”。
2.请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正规医疗机构完成新冠核酸检测。
3.考生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做好手部卫生。
4.考生应提前到达学校,请提前准备好本人动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福建健康码” 纸质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附件3)以及规定时间内核酸检测结果阴性报告(纸质、电子版均可),戴好口罩到北区校门口排队查验,并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入场体温检测,请全程自觉保持1米以上间距。
5.请考生自觉遵守学校防疫规则,佩戴好自备口罩,有序进出校园。
6.笔试当天报到时因体温异常(≥37.3℃),经工作人员复检,体温正常的,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复检仍高出37.3℃的,应配合安排至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不得参加当日笔试。
7. 经监考老师核查体温、身份证后,考生提前15分钟有序进入考场。
六、考生入场管理要求
考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入校园参加考试:
1.按属地防疫要求,考前14天内(含4月25日当天)无境外、高中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旅居史;
2.提供5月6日以后(含6日当天)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新冠核酸检测结果阴性报告(报告时间以出具时间为准,电子版、纸质版均可);
3.考试当天本人动态“福建健康码”为“绿码”,动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不带“*”,体温检测正常(低于37.3℃);
4.提供考生本人签名的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纸质版,附件3)。
七、其他事项
1.考试当天,考生车辆不能进入校园,请考生合理安排行程,提前到达学校。
2.遗失身份证者,请及时补办个人身份证或在考前持贴有与准考证同底照片的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到学院人事处办理准考手续。
3.请广大考生严格遵守考试疫情防控要求和有关纪律规定,安全参考、诚信参考!
4.笔试成绩可在福建考试报名网http://fjksbm.com/查询,查询时间以考试网公告通知为准。
八、笔试考场规则
1、考试开始前15分钟,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法定有效身份证原件(与报名时一致)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两证不齐者,不得进入考场;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属违纪违规行为。
2、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的应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期间实行全封闭管理,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应试人员只准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及无封套橡皮进入考场,开考后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严禁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电子手环、电子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等物品进入考场座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座位的属违纪违规行为。
4、考试开始后,应试人员须首先用黑色墨水笔在试卷、答题卡(纸)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不得做任何标记。客观题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主观题须用黑色墨水笔在试卷指定位置作答,未按规定作答则成绩无效。
5、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6、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严禁互相传递试卷、答题卡(纸)。
7、考试结束铃响,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作答,并将试卷和答题卡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纸)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属违纪违规行为。
8、应试人员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及作弊或违反考试规定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摘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附件:
文章来源:https://fjksbm.com/b/fjcpc2203/news/ce53d3a1-65c6-4cd6-8039-ba6871aef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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